实行萨班斯法案之后,对中国上市公司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这个问题。
第一,将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萨班斯法案,中国电信 企业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在2006年7月将要按照该法案规“COSO”(美国反舞弊委员会缩写,现也有“内控指引框架”之意)的要求,向PCAOB和投资者交出自己的内控报告。这对促进中国电信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推动意义。安然、世通在轰然倒塌之前,也一度是傲视全球的强企。安然、世通事件引起了美国有关监管部门和企业的警醒,导致萨班斯法案出台。而我国电信企业在管理中不能说没有漏洞,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内控和制度建设。
第二,萨班斯法案的执行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与负担。由于该法案将适用于16254家公司,但并不是每家公司都有IBM那样的规模,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禁止审计师向其客户提供咨询服务,会加大中小企业的成本。例如,一家在NASDAQ上市的规模不大的公司,其CEO是工程技术背景,对会计一无所知。现公司需要招聘会计负责人,他本来可以让公司的审计师帮助面试并判断某人是否合格,但按照新的法案,他只能重新找另外一个机构帮助完成这项工作,企业的成本必然会上升。
第三,对督促企业遵纪守法具有一定意义。世通事件给我们的一个重要警示就是,电信企业要做大做强、实现持续健康的发展,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合法地运营。同时,作为仍然处于转型期的电信企业,应在守法经营的基础上壮大自己,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上市公司要建立一种合理、稳定的预期。人们的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建立在其对未来合理预期的基础之上,而完善的法律制度将为人们建立这种预期提供依据。美国公司管理层近乎贪婪的预期与其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的低风险不无关联。美国通过加大对有错或者有罪管理者的起诉与惩罚,从而形成公司管理层的自我约束。这对我国电信上市公司也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萨班斯法案标志着美国证券法律根本思想的转变:从披露转向实质性管制。尽管该法案出台匆忙,但它仍然经历了将近20次的公开听证,同时,美国国会相关人员对该法案展开了较充分的争论,并尽可能地限制该法案对经济运行的负面影响。萨班斯法案及随后的相关事件带给我国很多启示:
第一,政府适度管制是必需的。历史事件表明,绝对无管制的市场容易走向极端。但是,政府高度管制,同样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尽管安然事件等系列公司丑闻爆发,为政府介入、管制提供了绝佳的“借口”,但美国国会在制定法律的辩论过程中,仍然有相当多的议员对政府管制持审慎态度。但是,从政府监管的根本目标考虑,我们仍然认为,政府的介入并加强监管对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是十分有必要的。否则,如待安然事件等系列公司丑闻爆发后再去处理,则无法挽回投资者的损失。
第二,期待萨班斯法案良好的市场执行效果。如果没有有效地执行,法律就不可能起到预期的约束作用。针对美国整个公司管理层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所面临的高收益(包括期权在内达到天文数字的报酬)、低风险(公司管理层没有法律风险,只有荣誉和掌声)的局面,美国政府及相关管制机构加大了对公司管理层的法律约束,陆续对公司丑闻事件中的主角提起公诉。如世界通信的主要肇事者、财务总监已经被起诉,其创始人最近也被起诉。但是,该法案真正的市场效果还有待于时间的检验。
第三,过高的法律风险也会造成一些特殊现象。萨班斯法案前所未有地将公司高管和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确加以限定。比如,给公司高管人员处以最高20年监禁、最高500万美元的罚款等(第906节)。以往的经验证明,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帮助提高会计职业质量。但是,过高的法律风险也会造成一种特殊现象:带来会计职业整体的风险,形成“逆向选择”效应,并最终降低会计职业的质量。(人民邮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