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郑志瑛
银行业监管与经营之间的一致性是主要的,差异性是次要的,而这些差异性也是可以转化为一致性的。比如,银行业监管侧重的“安全性、流动性”与银行业经营侧重的 “效益性”之间存在着潜在的一致性:效益性应以安全性、流动性为前提,商业银行的效益应扣除风险成本;如果效益性不强,也会最终削弱安全性、流动性。我国银行业监管与经营不是猫与老鼠般的对立关系,而是建立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合作关系。银行业和谐监管,是指银监内部、银监与社会、银监与经营之间的关系处于协调有序、良性互动的状态,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和应有之义,包括银监本身的“内部和谐”、银监与社会的“环境和谐”、银监与银行的“主体和谐”。本文重点探讨“主体和谐”。
一、和谐监管应是发展导向监管
发展是硬道理,科学发展是银监和银行共同追求的目标,也是防范和化解银行业机构各类风险的根本性措施。银行业监管应坚持发展导向,以促进银行业科学发展及健康发展为己任,鼓励和支持银行业机构审慎经营,改革创新,改善服务,提高效益。只有银行业机构具有了在严控风险基础上开拓业务的无限动力,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银行体系才会出现。不发展、慢发展的银行不是好银行,不能促进科学发展的银监不是好银监。不发展,半点科学也没有。失去监管,银行难以科学发展;没有经营,银监也就没有了管理的对象和存在的意义。没有了银行业机构自然就没有了银行业风险,但这绝对不是银监的目的。无论是银监还是银行,都要牢固树立靠发展解决风险、靠收益覆盖风险、靠内控管理风险的理念,用科学发展的办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前进道路上的问题。
二、和谐监管应是服务型监管
邓小平同志说:“领导就是服务。”银监部门依法履行政府职责,实施服务型监管是创建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作为上层建筑的银行业监管,应服务于作为经济基础的银行业经营。监管就是服务,服务也是监管。监管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银行业健康发展服务的手段。银监部门应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既要通过监管指出银行业机构存在的风险和问题,更要通过服务帮助其深入分析成因,找到解决办法,研究治本之策。银监部门具有政策、信息、人才等诸多优势,对银行业机构尤其是地方中小银行业机构来说,急需银监部门提供金融创新、风险防范、法规咨询、信息交流、经验推介、同业合作、打击逃债、提高审批效率等多方面的支持和服务。银监部门应在做好传统的“检查、审批、查处”工作的同时,加强“帮助、扶持、服务”工作,通过对银行业机构的综合服务,更好地达到“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经营运行”的监管目的。
三、和谐监管应是适度监管
由于银监成本与银行效益之间存在着一个最佳平衡点,“适度监管”理念在国际银行界应运而生。经济学家Lomax说:“威胁英国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最主要问题就是过度的、不适当的监管。”英国金融服务局将监管成本分为三类:一是银监部门付出的直接成本,二是被监管机构付出的合规成本,三是全社会付出的效率、服务、竞争力等方面的间接成本。过度监管带来的最大成本是银行业效率的下降和社会总成本的增加。银行业监管不能也不应代替银行业经营,适度监管是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提高银行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银行业经营活动是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吸存到放贷,从创新到合规,从内部控制到公司治理,从提高效益到防范风险,都需要进行监督管理。但是,银行业监管不能事无巨细,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做到监管设限科学合理,减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是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新理念,这一理念抓住了银行业监管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符合我国现阶段银行业实际和国际银监趋势。
四、和谐监管应是市场自律监管
构建和谐的银行业监管关系,不仅有赖于银监部门的依法监管,更有赖于银行业机构的严格自律,审慎经营,主动配合,自觉接受。如果没有银行业机构的积极配合和认真整改,再严格的银行业监管也难以取得预期目的,会大大提高监管成本,降低监管效果。因为银行是内因,银监是外因,外因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对银行业监管,银行业机构不应被动应付,消极应对,讳疾忌医,更不能违法对抗,而应由“要我做”变为“我要做”,主动暴露问题,揭示风险,加强内控,积极整改,把银监部门的依法监管变成自己的自觉行动,不断提高自我监控水平。这样,不仅会有效降低自身经营风险,还可以进一步取得银监部门的理解和信任,降低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使其腾出更多精力和资源稳健发展各项业务。
五、和谐监管应是和而不同的监管
和谐监管首先要 “和”。银监和银行要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尊重差异,换位思考。同时,“和”不是没有“不同”,“和谐”不是没有差异,没有矛盾。和谐监管不是要求银监与银行回避矛盾,掩盖问题,不分是非,同化为一,一团和气,拿原则做交易。银监对银行要依法大胆监管,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认真找出其存在的各种风险和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对屡查屡犯或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做出处理。银行业机构面对银监也不能丧失自我,对自身正当的利益诉求、业务拓展和金融创新要积极向银监部门反映和争取,对银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规检查要敢于抵制,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